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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汉刑名“夷三族”与金当家族存亡的探究

时间:2020/8/3 16:03:55  作者:金应天  来源:  查看:374  评论:0
内容摘要:秦汉刑名“夷三族”与金当家族存亡的探究 义乌工商大学  金应天 株连三族,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成语,它涉及到中国古代的刑名“夷三族”。然而,世人对这一刑名的理解...

秦汉刑名“夷三族”与金当家族存亡的探究

 

义乌工商大学  金应天

 

株连三族,是一个众所周知的成语,它涉及到中国古代的刑名“夷三族”。然而,世人对这一刑名的理解并不一致,有人认为“三族”指的是父、子、孙,即父昆弟、己昆弟、子昆弟也就说法不及母系宗族。

于是,许多研究汉武帝时赐姓匈奴休屠王子金日磾世系的专家学者,在“金日磾是否有嫡系后裔”的问题上始终不能形成一致的看法。其实,大家都知道《汉书•霍光金日磾传》中提到了金日磾的两个儿子金赏、金建,金赏亡子,金建的孙子金当承袭秺侯,而金当的生母与王莽的生母是亲姐妹。也就是说,王莽篡汉事败之后有没有祸及金当和同胞兄弟,便成为判断“金日磾是否有嫡系后裔”的关键!

《后汉书•王莽传》中记载了这么一段话:

 

二年二月,更始到长安,下诏大赦,非王莽子,他皆除其罪,故王氏宗族得全。三辅悉平,更始都长安,居长乐宫。府藏完具,独未央宫烧攻莽三日,死则案堵复故。

 

      这段话提到,更始帝到长安,便下诏大赦,但是这份“大赦令”是有条件的,即“非王莽子,他皆除其罪。”乍看之下,似乎是只要不是王莽的子女,其他人都可以免于处罚。然而,史实并非如此。

王莽篡位,犯的是十恶不赦的谋反倾国大罪,自春秋以来对此类罪名都处以“夷三族”的刑罚,这叫罪行得当方能服众。如以一纸诏令而减轻刑罚,那在三公六卿这关也过不了。在古代中央集权体制下,皇帝的权利并非至高无上,圣旨也不是想怎么下就怎么下的,不当的诏令是要受到大臣们的抵制的。从这段话末句“府藏完具,独未央宫烧攻莽三日,死者案堵复故。”可以看出,被杀的并非只有王莽一家。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达到“死者案堵”的情形,显然是被杀的不下百人。

当时,更始帝已立都长安,居住长乐宫,何苦要火烧未央宫?笔者认为是对王莽施以“夷三族”的刑罚,以致尸积如山,才用火焚烧尸体,而不是未央宫建筑,否则不会说“府藏完具。”这才是符合情理的。

说到“夷三族”的刑罚,可以追溯到秦代。《史记·秦本纪》记载:法初有三族之罪。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父母、兄弟、妻子也。《后汉书·杨终传》就有一句秦政酷烈,违啎天心,一人有罪,延及三族。李贤注引《汉书音义》父族、母族、妻族也。《大戴礼记·保傅》便有解说三族辅之。卢辩注三族,父族、母族、妻族。可见并非像有些人援引《周礼·春官·小宗伯》郑玄掌三族之别,以辨亲疏。加注说的一样三族,谓父昆弟、己昆弟、子昆弟。父、子、孙,是三代,并非三族。

刑名“夷三族”,包括父族、母族、妻族的观点,在秦代就有商鞅、李斯被处“夷三族”的先例,当时李斯的父族、母族、妻族均受伏诛。由此可见,金当作为王莽的姨表亲,又是王莽篡位的参与者,他和同胞兄弟自然而然在株连之列。

况且,《汉书·刑法志》记载,汉兴之初,约法三章,并沿用“夷三族”之令,至高后元年乃除三族罪、妖言令,而孝文帝时因新垣平谋为逆,复行三族之诛。足以证明,谋反倾国在汉代是公认的大罪。即使到了三国“金祎反曹”,曹操给金祎等人处置的依然是“夷三族”的刑罚。

 

 

作者:

金应天,乳名洋洋,笔名金襄、浊莽、贤哲、刘未央,别署长乐,字重文,号光后、天缘居士,中共党员,浙江十三居刘金氏文化研究会执行会长,浙江浦江人,1987年1月生,2007年毕业于义乌工商大学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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